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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收出養兒少 擬納罰則

中央社/ 2013.05.1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2日電)內政部去年修法規定收出養須經兒少機構等代為辦理,但仍有46位家長私下收養,內政部將邀各單位研議,擬繼續修法納入罰則。

內政部去年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兒少收出養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10個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代為辦理,不可私下收養,但其中台中某財團法人基因會因出現變相販嬰情況,已暫停收出養服務。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說,去年修法前,民眾想收養孩子,會透過醫院、朋友介紹欲出養孩子的家長,雙方只要私下達成協議,經法院認可即完成收養,不過,容易發生販賣私嬰、孩子被收養父母中止收養等情況。

張秀鴛說,為了要減少孩子被中止收養創傷,內政部修法規定,法院在認可收養前,收養人須接受親職教育準備課程30小時,接受精神鑑定和藥癮檢測等,此外,也要了解出養家庭為何不能將孩子留在原生家庭。

內政部統計,去年新法實施後有273位兒童透過收出養媒合到收養家庭,年齡未滿3歲者占73.26%,但仍有46位家長出現私下收養行為,內政部近期將密集邀相關單位研議,討論是否要修法納入罰則。

張秀鴛說,今年4月底已開過會,處罰金額可能朝收出養費用(新台幣15萬元)的一半來討論。

內政部也歸納出養原因主要是經濟狀況不佳,其次是家庭無法提供照顧和單親扶養困難;收養原因主要為生育困難、喜歡孩子並願意照顧有需要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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