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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士官撫養三歲以下子女 將可申請留職停薪

軍聞社/ 2013.05.11 00:00
(軍聞社記者陳映竹臺北十一日電)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軍、士官任職一年以上,比照性別平等法規定,夫妻任一方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將可申請留職停薪。

 為保障軍、士官育嬰留職停薪權益,兼顧軍事管理需要,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軍、士官留職停薪規定,以營造和諧與性別平權的友善工作環境。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軍、士官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本人或配偶一方得申請留職停薪,且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另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也可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的期間為限;條文並規定,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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