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日三讀修法通過陸海空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比照性別平等法規定,在子女滿3歲以前,軍士官可申請以兩年為期限的留職停薪育嬰假。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新增第9條之1條文,增訂軍官、士官留職停薪規定。
條文規定,任職1年以上,為撫育3歲以下子女者,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留職停薪期限,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除撫育子女可申請留職停薪外,條文規定,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的期間在1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也可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的期間為限
條文指出,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條文並規定,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