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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東林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10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中央商情網/ 2013.05.10 00:00
日  期:2013年05月10日公司名稱:東林(3609)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10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言人:李崇吉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2/05/102.原公告申報日期:102/03/21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0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其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0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項認股條件。(2)已依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決行,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通過。(3)修正前條文: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為之。單一員工被授與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五.二權利期間:(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認股權人自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權益均自動消滅,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2年

25%屆滿3年

50%屆滿4年

75%屆滿5年

100%(三)本認股權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績效優良才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認股權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若無持續在職或績效欠佳有待改善,除依本辦法第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理外,本公司得就該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四)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修訂後條文: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為之。單一員工累計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五.二權利期間:(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認股權人自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權益均自動消滅,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2年

25%屆滿3年

50%屆滿4年

75%屆滿5年

100%(三)本認股權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績效優良才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認股權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若無持續在職除依本辦法第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理外,本公司得就該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四)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1)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2)10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十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如因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要求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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