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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10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1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募集。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壹仟五佰萬股之普通股,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分三次辦理,並得暫緩、取消發行。5.得私募額度:上限15,000,000股,分三次辨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依下列二基準計 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若減資經主關機關核准後則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若減資經主關機關核准後則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本公司因近年來持續發生營業虧損情形,致使短期間不易對投資大眾募資,而需改向特定人辦理私募以因應公司營運需求。另由於近期本公司於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收盤價格均未超過面額,且私募參考價格須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價格計算方式訂定,致使若本次私募價格之參考價格有低於面額情事,其屬合理。且如因此造成累積虧損增加而對股東權益有所影響,擬於未來年度召集股東會時,依年度營業結果提請股東會評估並討論是否配合辦理減資彌補虧損。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預計三次皆為投資轉投資事業或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爰有資金需求,考量私募方式相對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除礙於時效,亦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再者,考量降低籌資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並授權董事會辦理,以提高公司籌資效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實際訂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新股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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