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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燿科: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10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5/10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GLORY OPTICS (BVI) CO.,LT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資金貸與他人公司: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資金貸與他人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間接被投資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27784(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8233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做為GLORY OPTICS (BVI) CO.,LTD.之營運周轉所需(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光燿光電(蘇州)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資金貸與他人公司: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資金貸與他人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間接被投資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23662(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9249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做為光燿光電(蘇州)有限公司之營運周轉所需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7643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3.25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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