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軍士官育嬰假2年為限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13 年前
立法院院會今天(10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育嬰留職停薪的法源。未來任職1年以上的軍、士官,為撫育3歲以下的子女,本人或配偶一方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子女滿3歲,最長不得超過2年。

根據國防部資料顯示,目前國軍女性員額達1萬5千多人,佔志願役人數達11.5%。為保障軍官、士官育嬰期間留職停薪的權益,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軍官、士官留職停薪規定,並兼顧軍事管理需要。

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軍官、士官任職1年以上,為撫育3歲以下子女,本人或配偶一方得申請留職停薪,且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超過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林郁方表示,由於戰爭型態不同以往,軍隊許多工作需要耐心、細心的女性,立法院三讀通過軍官、士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條文,將可增加募兵制誘因。他說:『(原音)因為你要募兵制的話,一定要創造更多的誘因,否則目前像募兵都募得非常辛苦,所以未來像育嬰假這些等等,大概都要有一些更好的待遇,才能夠吸引年輕的女性青年。』

另外,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的期間在1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也能申請留職停薪,但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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