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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裕: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及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10 00:00
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2/05/09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2/05/09(2)接受資金貸與之:(a)公司名稱:長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孫孫公司。(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2,022(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3,151(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1,737(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4,888(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業務交易行為而有融通資金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內容:無(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仟元):0(5)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仟元):84,400(6)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1,432(7)計息方式:本公司之孫孫公司,不予計息。(8)還款之條件:貸款期限一年,借款人得隨時還款。(9)還款之日期:未定。(10)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4,888(11)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2.25%(12)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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