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降租 還拒繳房租
判決書指出,100年7月間,被告李姓男子出租新竹市一處房屋給施姓婦人經營小吃店,租期3年,每次先繳交來年一整年房租支票。
不過,新竹市政府工務局於101年6月中旬在房屋後方施作污水下水道工程,致使施女因重新設置管線有所損失,她於是在101年7月20日應繳交次年房租時,要求李男減免1萬元房租,貼補損失。
但被告不同意,雙方也未達成共識,產生爭議,施女也因此沒繳納來年房租。不料,李男竟於101年8月29日,在出租的房屋門口張貼「房租到期不給錢,終止契約不搬走,真是遇到爛房客」等內容的告示牌2面,遭施女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被告只因與施女有租約爭執,互生嫌隙,未循理性方法處理,反而以文詞言語貶損告訴人的社會評價,實不足取,然因犯後坦承犯行,雖有和解意願,但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因此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