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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創光電: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9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92.增資資金來源: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10億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資金狀況,擇適當時機依相關法令以國內現金增資、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私募方式(包括普通股或特別股),擇一或二者以上搭配,一次或分次辦理。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未定。6.發行價格:未定。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15%由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未定。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1)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擬授權董事會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a.除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增資發行股份總數10%~15%之股份由員工按發行價格認購外,其餘股份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由原股東放棄依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權利,全數提撥採詢價圈購配售。b.除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增資發行股份總數10%~15%之股份由員工按發行價格認購,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提撥發行股份總數10%對外公開承銷外,其餘股份由本公司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2)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除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保留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由原股東放棄認購權利,全部提撥對外公開發行,充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擬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或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海外購料、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等一項或多項用途。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擬提請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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