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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創光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依市場狀況擇機辦理發行私募有價證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9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9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或特別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4.私募股數或張數: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10億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資金狀況,擇適當時機依相關法令以國內現金增資、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私募方式(包括普通股或特別股),擇一或二者以上搭配,一次或分次辦理。5.得私募額度:未定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私募現金增資價格擬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較高者為參考價格(即暫定參考價格)。(2)本次私募價格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擬請授權董事會依前述方式訂定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海外購料、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等一項或多項用途。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金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因素,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有關本次實際私募股數、私募價格、基準日、資金運用計畫、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斟酌實際情事並依照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參酌專家意見及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變化做必要之變更,並配合辦理一切私募相關事宜。(2)本案擬提請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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