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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瓦斯:公告本公司102年度第一季營業收入與去年同期差異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9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5/092.公司名稱: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於102年2月27日以經能字第10204600903號函令新增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之1「事業之營運資產由他人付費或補助而取得、重置、遷移或報廢者,收取之金額於扣除因而受損或報廢營運資產之帳面價值後,應分離至各業務並認列為遞延收入;後續年度則配合相關資產之折舊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前項規定於編製一般財務報告適用之。」,上述新增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另經濟部能源局於102年4月3日以能油字第10200060910號函釋「鑑於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增訂第26條之1係於102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並於該準則第40條敘明自102年1月1日施行,爰事業之102年度財務報表應遵行辦理。至101年度財務報表係適用原準則之規定,亦即101年度財務報表無需調整之」。(二)前述法令之增訂與函釋,致本公司102年第一季管線設備之表外管收入轉列遞延收入,影響營業收入減少約4,000萬元,另102年第一季拆遷補償收入較去年同期減少約4,700萬元,致影響102年度第一季營業收入減少約8,700萬元,影響毛利約5,300萬元(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之1規定,本公司管線設備之營運資產轉列遞延收入,其認列按管線資產之折舊年限逐年轉列收入。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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