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1.事實發生日:102/05/072.公司名稱: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及金管會101年10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43964號令規定,於101年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101年度財務報告。受處分人為本公司之負責人,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裁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20017129號)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