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8日下午再度召開記者會,說明處理悠活案的態度與立場。環保署強調,環評法中所謂的「開發行為」除了包括行為規劃、進行外,也包含「完成後之使用」。依環評法第7條及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規定,墾丁悠活渡假村當初是以「集合住宅」名義建造,在變更旅館使用許可時,就應該全區送環評,不能切割處理。
環保署綜合計劃處處長葉俊宏說:『(原音)這個案子呢,在95年(2006年)發旅館許可執照的時候,在那個時候,1到6區都已經完成建設,已經放在那邊了,所以他今天提出旅館的許可,要6區一起看,不能分割。』
對於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悠活第1、2區使用執照是合法取得,不該斷水斷電,3至6區確實違規使用,業者可重新提出環評,葉俊宏認為,或許內政部是依其他法條進行解釋,環保署不做評論;業者若不服處分,可依法提出訴願或訴訟。
葉俊宏強調,悠活並非單一個案,從過去到現在,依照環評法,凡是既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都必須在申請開發許可時提出是否環評認定。悠活申請變更旅館使用時並未依法進行環評,除了處以罰鍰,業者也必須立即停止營業、不得再進行旅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