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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又悅:因資金貸與他人餘額超限,訂定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8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1款1.事實發生日:102/05/082.公司名稱: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4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16878號函指示,本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東又悅(蘇州)電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餘額已超過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應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之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公告。6.因應措施:改善措施如下:(1)已提報本公司102年第1次董事會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提高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2)投審會於101年11月26日核准投資大陸子公司東又悅(蘇州)電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美金500萬元,屆時貸與期限到期後,改由增資方式挹注子公司東又悅(蘇州)電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3)本公司已將改善計劃於民國102年5月6日函送本公司監察人。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計於102年6月17日股東會報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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