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是屬於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於100年5月至臺灣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950元買進500公克黃金,於101年10月以每公克售價1,350元賣出500公克黃金,銀行手續費100元。吳君應將買賣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199,900元(即賣出價格675,000元-買進價格475,000元-手續費100元)併入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財產應該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