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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鼎: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7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7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之特定人為限。4.私募股數或張數:在肆仟萬股額度內5.得私募額度:在肆仟萬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3)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私募價格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4)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每股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最近股價情形以及市場慣例。若因最近股價情形及證券市場變化致有每股發行之實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者,係為順利募得資金,有利公司長遠穩定成長之必要,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必要。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者,雖會增加累積虧損,但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不利影響,所產生之累積虧損金額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彌補虧損。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或償還銀借款,減輕利息支出。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借款、強化財務結構、及/或因應公司未發展之資金之需求,評估資金市場狀況、籌資之時效性及發行成本後,透過私募有價證券方式籌資,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式,並申請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未定。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除私募訂價成數外,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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