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4款1.事實發生日:102/05/07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01年度財務報告。3.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5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17069號函辦理。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文到次日起30日內。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尚待會計師重行查核。6.因應措施::擬洽請會計師重行查核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