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除218.0547451股,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
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
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份,依股票面額改發現金至元為止(集保劃撥戶抵繳
轉劃撥費用),該畸零股份授權董事長按面額洽特定人認購之。(2)減資換發之股份將依規定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3)本案嗣後如因轉換公司債執行轉換、或因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註銷或
其他情形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減資換股比例因而發生變動者,擬
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4)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減資基準日、
減資換股基準日、換發股票作業計劃及其他相關事宜。前述如因法令規定,
或經主管機關核示亦或因客觀環境而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