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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東宇生技補充說明102/05/06股東會通過私募普通股修正案

中央商情網/ 2013.05.07 00:00
日  期:2013年05月07日公司名稱:東宇生技(4731)主  旨:補充說明102/05/06股東會通過私募普通股修正案發言人:蘇偉誌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2/05/072.公司名稱: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股東會通過股東238號所提私募普通股修正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股東通過之私募普通股修正案之內容:(一)私募股數:不超過參佰萬股之普通股,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二)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6成,且不得低於面額10元,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三)特定人選擇方式:(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2)以對公司未來之財務、業務及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目的。(四)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充實公司營運資金且考量私募方式相對較公開募集迅速簡便,再者考量降低籌資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五)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否(六)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是否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是否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否(七)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轉讓。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事宜。補充說明:私募案應募人之選擇目的:必要性:為強化公司競爭力,改善財務結構、提昇營運效能,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必要。預計效益:全數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預期將對本公司未來營運所需及新藥開發提供助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私募案應募與公司之關係:孫世億,公司客戶。陳盛林,無。選擇之原因:孫世億為公司客戶。陳盛林為大陸廣東經銷商,未來或有合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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