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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韡電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購買土地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7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桃園縣楊梅市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2.事實發生日:102/5/7~102/5/7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總坪數約4,746.2250坪,交易總價款約新台幣296,015仟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係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付款約定:1.第一期款(含定金)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整,於簽訂本約同時,由買方交付之。賣方應交付土地權狀正本、身分證影本予地政士。賣方於五日內於產權移轉檔案用印完成並備妥印鑑證明以便地政士核對印鑑章。雙方約定本款由買方直接交付賣方,不轉入價金信託專戶。2.第二期款(用印)新台幣柒仟捌佰玖拾伍萬壹仟玖佰柒拾叁元整,於本案增值稅核發五日內,由買方支付之。賣方同時交付印鑑證明予地政士。雙方約定本期款項其中新台幣貳仟捌佰玖拾伍萬壹仟玖佰柒拾叁元整由買方直接交付賣方,不轉入價金信託專戶;其中新台幣伍仟萬元整扣除應提存法院價金,餘款全數存入價金信託專戶。3.尾款(點交)新台幣壹億伍仟貳佰陸拾陸萬叁仟捌佰零柒元整,於原他項權利塗銷完成且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五日內,由買方支付轉入價金信託專戶。部分賣方價金已提存法院,不需轉入信託專戶。同時賣方將本買賣標的物依約點交予買方。買賣價金履約保證:1.買賣雙方就本約不動產買賣共同委託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本約簡稱上海商銀)辦理買賣價金信託,雙方充分閱覽並於本約簽訂之同時共同簽立「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申請書」並收執「買賣價金信託書」。 2.本約買賣總價金之百分之三十按前條支付約定,直接由買方交付賣方,餘款即買賣總價金之百分之七十由買方按前條支付約定存入信託專戶,由上海商銀依據雙方所簽署相關契約之約定辦理價金給付或返還作業。雙方約定,就買方依約存入之買賣價金,除代繳稅款或雙方書面約定外,在產權移轉完畢點交前,賣方不得自信託專戶內支配任何款項。產權移轉:1.備證用印:雙方應依本約第三條第一期款之約定,備齊一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檔案資料及用印,並交予地政士辦理。2.隨時配合:日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地政士通知日起五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3.課稅標準: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申報移轉課稅現值及公訂契約書買賣價格,均以10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4.登記名義: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付必備檔案前確認登記名義人。第三人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損害責任。特約事項:1.雙方約定本案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土地買賣交易。2.雙方約定,於簽訂本約後,有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致本買賣案無法進行,雙方同意撤銷本買賣契約,同時賣方將已收價金全數無息返還買方,絕無異議。3.本約買賣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門牌:楊梅市瑞原里18號,楊梅市草湳波段草湳坡小段5建號),雙方約定於繳交尾款前,在賣方名下拆除,並辦理建號滅失及稅籍滅失完成,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鄰近房地產行情決策單位:董事會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金額新台幣308,504,631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謝典璟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99)北市估字第000149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經紀人:富鑫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經紀費用:買賣總價款之1%(稅外加)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以買賣或自用為主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非關係人交易22.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非關係人交易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6.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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