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立高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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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前
日 期:2013年05月07日公司名稱:大立高(4716)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言人:郭正順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62.預計發行價格:以每股零元(即無償)為發行價格。3.預計發行總額(股):共發行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發行總額共20,000,000元。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發行價格:以每股零元(即無償)為發行價格。二、既得條件: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起三年內,達成本公司與其所簽訂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中所訂之目標,同時未曾有違反本辦法中所規定之各項情事時,即可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中所約定之股份。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一)遇有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己發行之限制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二)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於離職時全數既得。(三)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發生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本公司行政處申請領受其可繼承之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以在研發、製程、市場開發及管理等領域具有優異表現或潛能之本公司員工為限。二、單一員工得獲配之股數限制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三、實際獲配之員工及其股數,由董事長核定後認定之,惟獲配之員工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其相關內容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留任及激勵優秀人才,並提昇員工向心力,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102年~105年費用可能影響數分別為2,975仟元、11,900仟元、11,900仟元及8,925仟元,合計共NT35,700仟元(以102年4月19日收盤價NT17.85元/股擬制估算)。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上述各年度費用化之金額對每股盈餘(EPS)之稀釋分別為0.046元、0.184元、0.184元及0.138元(以102年4月19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64,527,154股擬制估算),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轉讓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本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外,員工不得將其出售、抵押、贈與、質押、轉讓,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二、配股、配息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參與普通股之配股、配息。三、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並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四、投票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投票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並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五、現金增資認股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現金增資認股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一、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生效力,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之要求而需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得條件前之股票將以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