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5/06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Taihanland (Philippines) Inc(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兄弟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40575(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53453(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配合菲律賓投資規劃,短期由Taihan Precision Technology (Philippines) CO., Inc.資金貸與Taihanland (Philippines) Inc.菲律賓披索貳仟萬元整。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53453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0.61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