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說
明: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2.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如下:(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50,000,000
(以每股最高25元買進10,000,000股計算)。(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2年5月7日起至102年7月5日止,
預計買回10,000,000股。(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3.37元至25元,惟若買回期間內,
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3.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3﹪,並且本次
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4.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謹擬訂本公司
「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議事手冊附件10。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考評、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
以核計,茲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
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
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
比率調整之。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有關法令規定外,
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第十條 本辦法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遵行法令適用之。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102年5月6日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
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3%,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8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
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
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就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及股數,分析對本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及核算買回價格區間後,會計師認為本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