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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鄉長收15萬元 判刑12年

中央社/ 2013.05.06 00:00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6日電)前台東縣鹿野鄉長張芳連,涉嫌違法出租土地給砂石業者,並收受新台幣15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12年定讞。

判決書表示,張芳連於2002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擔任鹿野鄉長,2003年「鹿原砂石場」負責人陳榮輝向鹿野鄉公所承租一塊鄉有土地作為砂石場砂石碎解洗選場之用。

承辦人員發現砂石場要承租的土地是垃圾場預定地,不能變更為礦業用地,於是在給鄉長的公文中會簽「於法不符,建請不同意」,但張芳連違法同意租給業者,並且長達9年之租約,收取租金新台幣4萬1148元。

判決書表示,鄉公所和砂石場完成租約後,砂石場業者陳榮輝、林秋菊夫婦先後交付15萬元賄款給張芳連,經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張芳連否認犯行,檢察官起訴求處15年,陳榮輝、林秋菊求處3年6個月。

一、二審均判處有罪,張芳連、陳榮輝、林秋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次發回,花蓮高分院日前更二審判處張芳連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所得財物15萬元追繳沒收,陳榮輝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林秋菊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

另外,張芳連前任鄉長葉寶山,也因貪污案被判7年定讞,去年春節入監前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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