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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悠活案 縣府:依法發建照

中央社/ 2013.05.06 00:00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6日電)針對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違法營業問題,屏東縣政府今天調出舊資料表示,縣府依法發給建築執照。

縣府表示,悠活分2批申請建築執照,第1批1、2、3區,民國84年5月,以集合住宅申請,面積是7850平方公尺。

縣府指出,環評法雖是民國83年公布實施,但「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一直到84年10月才公布詳細的認定標準。

在這段過渡期間,國家公園施行細則第10條同時規定,業者必須預先評估環境影響,縣府調出舊資料,發現悠活曾提出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會,墾管處認定悠活的建管資料符合,縣府因此發給建照。

悠活第2次申請4到6區建築執照,時間是民國86年9月,面積6773平方公尺,縣府說,當時依法是要做環評,悠活有提出「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書」,墾管處也認定「尚符」,縣府才會再發建照。

縣府現在的承辦人員表示,悠活2次都送「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書」,是不是能算「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要環保署認定,另外,悠活2次申請建照都沒有超過需要做環境影響評估規定的面積1公頃。

縣府表示,悠活民國95年提出申請,將「集合住宅」變更為「旅館」,當時6區裡,只有1、2區符合規定通過,主要是因為其他4區的道路不符合8米道路的規定。

縣政府觀光傳播處長鄞鳳蘭表示,現在是解決問題,不是互推責任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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