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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敗訴 台灣銀行團共同賠償香港雷曼1億元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3.05.06 00:00
2008年金融海嘯,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倒閉,全球投資人受害,當時金管會決定將雷曼在台灣的錢全數留下,下令台灣銀行業者扣住原該匯給香港雷曼公司的1億多元利息;但纏訟多年的官司最終敗訴,金管會昨(5)日宣布,經協調台灣銀行團將共同分攤賠償香港雷曼新臺幣1億元利息費用。

2008年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無預警倒閉,掀起全球金融海嘯,台灣也成為重災區之一,根據金管會統計,台灣購買雷曼連動債的規模達400億元,且為了避免日後追討無門,當時金管會要求台北富邦銀行扣住高鐵應該給付給香港雷曼的1億多元聯貸利息。

法院認為,香港雷曼與美國雷曼是各自獨立,台灣銀行業雖對美國雷曼有債權,但不能因此扣留香港雷曼在台灣高鐵聯貸案中應得的利息;因此,這場台灣銀行團與香港雷曼兄弟公司的官司,判台灣銀行團三審敗訴。

金管會說明,台灣投資雷曼連動債的人數眾多,金額約400億元,因雷曼破產事件承受大幅虧損,而銀行依受託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本應使用一切訴訟或非訴訟上方法,盡力保護投資人權益;但訴訟纏訟多年最終卻仍敗訴。

因銀行團與雷曼兄弟間的訴訟敗訴,金管會表示,該會已於日前邀集銀行團協商,各家銀行已取得共識,同意共同分攤訴訟費用,為投資人爭取權益。

金管會指出,有關雷曼連動債的法律爭議主要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及「外國破產宣告對我國財產得否主張效力」,均須透過訴訟程序解決。台灣公司法最新修正條文,已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對該案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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