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無預警倒閉,掀起全球金融海嘯,台灣也成為重災區之一,根據金管會統計,台灣購買雷曼連動債的規模達400億元,且為了避免日後追討無門,當時金管會要求台北富邦銀行扣住高鐵應該給付給香港雷曼的1億多元聯貸利息。
法院認為,香港雷曼與美國雷曼是各自獨立,台灣銀行業雖對美國雷曼有債權,但不能因此扣留香港雷曼在台灣高鐵聯貸案中應得的利息;因此,這場台灣銀行團與香港雷曼兄弟公司的官司,判台灣銀行團三審敗訴。
金管會說明,台灣投資雷曼連動債的人數眾多,金額約400億元,因雷曼破產事件承受大幅虧損,而銀行依受託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本應使用一切訴訟或非訴訟上方法,盡力保護投資人權益;但訴訟纏訟多年最終卻仍敗訴。
因銀行團與雷曼兄弟間的訴訟敗訴,金管會表示,該會已於日前邀集銀行團協商,各家銀行已取得共識,同意共同分攤訴訟費用,為投資人爭取權益。
金管會指出,有關雷曼連動債的法律爭議主要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及「外國破產宣告對我國財產得否主張效力」,均須透過訴訟程序解決。台灣公司法最新修正條文,已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對該案有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