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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運將600元 男判刑6年

中央社/ 2013.05.05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吳姓男子被控持玩具槍恫嚇計程車司機交付財物,得手新台幣600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依強盜罪,判吳男有期徒刑6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於民國93年10月間,在基隆市某社區,發現計程車司機李姓男子上樓找友人討車資。

吳男被控見李男只有1人,持玩具手槍頂住李男胸口,強拉李男進入屋內後,毆打李男並喝令他跪下、交付財物,否則要將他打掉,吳男得手600元。

法院一、二審審酌吳男有前科,案發時年輕力壯,不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強盜被害人的財物,所生危害非輕,依強盜罪判刑6年。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仍判處吳男有期徒刑6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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