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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遇制度 另類司法獨立?

中時電子報/管婺媛/特稿 2013.05.05 00:00
為了保持法官審案獨立性、留住好的司法人才,政府給予法官、檢察官較一般公務員更優渥待遇,這個前提,大多數人應會認同;但職業特殊是否等同待遇也要特殊,讓司法人員在舉國上下檢討軍公教勞退休制度時,被獨排在外,則有待社會進一步討論。

法官、檢察官優遇制度已超過卅年,無論在學理或制度上都對此優遇制度爭論不休。支持法官優遇制度的學理觀點,即憑據憲法保障法官為終身職,藉而達到司法獨立的目的,讓法官審案時可不受外力干預。但持反對意見者,則從實務的角度出發,法官上了年紀之後,可選擇少辦或停止審理案件,還繼續領原有的高額薪俸,顯有不公。

馬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檢討軍公教勞退休制度,就是為了拉近職業別差異,讓退休制度更符社會正義。

但法官、檢察官負責引法、用法、解釋法律、賦予社會正義,卻因退休制度獨立於軍公教勞之外,得以鑽法律漏洞,用領半月退方式規避所得替代率上限,實在是對社會正義最大的諷刺。

要維持司法獨立,誰都不反對。讓法官、檢查官的職業特殊、待遇優渥,甚至是終身職保障,這點見仁見智,當然也可以討論。但為了達成司法獨立目標,讓法官、檢察官的退休制度也「獨立」於體制之外,恐怕不是全民都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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