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1)每次發行日當年度的營業收入較前一年度的營業收入增加30%(含)以上,且發行日
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的稅後淨利為正。(2)於發行日次年度4月30日仍在職者。(3)發行日當年度績效考核結果達A等以上。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
公司間合約約定(相關合約約定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代表公司議約及簽訂),或本公
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
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3.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
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4.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或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離職時或死亡當日起,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5.調職:
如員工請調或經本公司指派轉任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
長核訂,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
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二)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預計以無償方式發行本公司限制型股票1,114,000股,佔目前公司己發行股份總股數的 5%(以102年4月25日己發行股份總數22,294,417股計算)。另暫以102年4月25日(含)前 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5.62元計算,設算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 6,260,680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所訂既得期間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每年費用化之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約 新台幣0.28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不致產生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
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
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二)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並依信託契約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