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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出售房屋漏貼印花稅票應以委託人為違章主體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5.03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某甲出售房屋一棟,委託仲介業者以其名義代為訂定買賣契約,並開立收據予承買人,該仲介因疏忽,竟未依法於買賣合約書及收據上貼用印花稅票,案經主管稽徵查獲,究應以某甲或仲介人為課稅及違章主體?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代理人以委託人及代理人之名義所訂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出具之收據,未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應由委託人補貼印花稅票,並以委託人為違章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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