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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上限 明年起下修

自由時報/ 2013.05.0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內政部部務會議昨通過營建署提出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上限規定,針對開發基地個案增訂容積獎勵總上限,除都市更新地區的容積獎勵總上限為50%,海砂屋、輻射屋的容積獎勵總上限為30%外,其他地區的容積獎勵總上限一律從30%下調至20%,預計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表示,容積獎勵種類繁多,雖個別增訂容積獎勵上限,卻沒有總量累計上限規定,導致總容積有失控情況,因此,為逐步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首先進行開發基地的容積獎勵總上限進行規定。

除容積獎勵外,還可透過容積移入此一途徑增加法定容積,因此,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透過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築與歷史建築的保存維護及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等相關方式,透過容積移入辦法可移入容積以外,不過,都更地區最高容積移入的上限為40%,其他區域上限則為30%。

因此,容積移轉與容積獎勵兩者相加,都更地區最高可興建1.9倍的法定容積,海砂屋、輻射屋則最高可興建1.6倍,上述外的地區則最高可建1.5倍。

麗寶建設副總經理何昭宏表示,其實去年多數建商已經得知容積獎勵比率下調的政策,因此,購買土地時均會評估,是否來得及在修正案實施前申請建照,如果來得及便會在實施前搶進申請建照,如果來不及,多半會修正購買土地的成本。遠雄集團公共事務室副總經理蔡宗易表示,此舉立意良好,不過,卻會形成中央與地方政府法令打架,部分地方政府提供的容積獎勵,卻因為有容積獎勵總上限,造成看得到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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