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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訂上限 103年實施

中央社/ 2013.05.0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上限規定,都市更新區最多50%,其他地區20%。

營建署官員表示,建商申請都更、綠建築、停車場、開發規模等項目,政府都會給予容積獎勵,雖個別增加容積有上限,但總量並無上限,導致總容積有失控、影響環境品質的情形。

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增訂容積獎勵總量上限規定,都市更新地區上限為50%,其他地區則為20%,預計明年1月起實施。

營建署官員說,修正草案施行範圍為全國各縣市,5都另訂定施行細則,為配合5都施行細則修訂,統一在103年1月1日施行,並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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