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行政院今天正式拍板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明訂,觀光賭場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面積不得超過5%;觀光博弈業應與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畫申請人為同一公司。觀光博弈業取得特許營運執照後,始得經營觀光賭場;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張數不限,有效期限30年。
而為防止不適當者進入觀光賭場從事博弈活動,未滿20歲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而經配偶、四親等內申請,也禁止有賭癮、嗜賭者進入賭場。
地方特別稅上限7% 特許費15年內7%
觀光博弈稅費部分,業者按月應向主管機關繳特許費,確定15年內7%,第16年至25年8%,第26年起9%;賭場所在地縣市政府得徵收博弈特別稅,最高7%。其他有關觀光博弈業應適用洗錢防制法、負保密義務、客戶獎金所得於20年內免徵所得稅之規定,且設有博弈調查人員駐場監督管理,確保主管機關得為即時、有效監督管理,以有效防止場內不法及犯罪情事等規定。
防嗜賭設損失提醒機制 業者營收1%分捐基金會、主管機關
而為要求業者以負責任態度經營觀光博弈業,有效防止嗜賭等負面問題,設定損失提醒機制等,業者業者營收1%應分半捐給基金會、主管機關。
草案規定業者經營觀光賭場時之責任及保護措施,包含場內應揭示資訊項目、設定賭金損失提醒機制、禁止酒醉客戶從事博弈規定、籌碼兌換方式、博弈信用借貸限制、場內禁止之行為、博弈廣告限制及其他責任博弈措施。草案也規定博弈業每年應將營業收入0.5%給主管機關辦理教育、文化、社福等公益支出用,每年也應提撥營業收入0.5%捐給嗜賭防制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