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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笛森:公告本公司對關聯企業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2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5/0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採用權益法投資之關聯企業(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3393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業務往來需要,故由本公司在一定額度內資金貸與該公司。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 (未來實際貸與時將由該公司提供機器設備設定為本公司之擔保品)(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40224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328845.計息方式:利率按年息約1.0%~1.5%計算(實際利率以本公司向銀行短期借款談定之利率相同)6.還款之:(1)條件:擬按月估計利息列帳,但採到期本金與利息一次支付的方式償還(2)日期:每次動用期限最長為1年,得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5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決議通過日期為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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