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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廬招租學者轟 北市文化局:一切合法

NOWnews/ 2013.05.02 00:00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針對北市府「委託經營管理文化館所」營運督導委員會委員、台師大教授夏學理抨擊台北市定古蹟紫藤廬招租一事,台北市文化局強調,該案經公開甄選,提供紫藤廬房地使用予適合之經營者,除要求其進行古蹟之管理維護,並保存古雅木造建築及人文史蹟,其未來經營使用也保有諸多限制,二科科長林長杰強調,台北市政府身為該古蹟的管理機關,對於設施場地的相關運用,一切合法。

文化局表示,為活化市定古蹟紫藤廬,自92年1月8日起公開甄選,由社團法人中華紫藤文化協會取得經營管理權,經營推廣茶文化並辦理文化展覽活動,委託期間經營成效頗受各界好評,營運狀況亦無重大缺失,依相關規定辦理2次續約後,已於102年4月15日屆期。

文化局指出,為維持民間參與古蹟保存維護,提升房地使用效益,並確保合理使用費收入,增加公庫財政收益;文化局經審慎評估後,自102年起改參照「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及「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3條,並參考「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精神公開甄選,得標者須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5條,每月繳交房地使用費並自負盈虧。經公開上網並召開評審會議評選後,由紫藤廬有限公司得標,並於102年4月15日完成簽約,使用期間自102年4月16日起至105年4月15日止,以3年為一期。

文化局表示,紫藤廬有限公司的未來營運並未減少文化業務的推廣,仍維持原提供推廣傳統茶藝服務與觀摩活動之經營方向,並須免費辦理系列藝文交流、文化展演、講座等相關活動,以及有關古蹟、史料等導覽活動之舉辦及參與,並須負責紫藤廬古蹟建物、附屬設施設備及事務機具之日常管理維護。

文化局說,依照現有合約,紫藤廬公司必須每月繳交27萬1千餘元之使用費(租金)予文化局,期使用費計算方式參考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費收費基準表所核定之房地使用費計算方式為收費基準,每月使用費計算方式為:公告地價×使用面積× 5%年息÷12個月。以102年為例每月紫藤廬公司須繳交之使用費高達271,697元,徹底解決過去9年舊約回饋金無法反映實際收益之盲點。

文化局指出,這次續約最大不同點在於由原本之委託經營形式,調整為參照台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之精神,每月收取使用費。文化局強調,本案經公開甄選,提供紫藤廬房地使用予適合之經營者,除要求其進行古蹟之管理維護,並保存古雅木造建築及人文史蹟,其未來經營使用,亦須考量房舍古蹟身份,保有諸多限制。新約不僅增加古蹟房地使用收益,更達古蹟活化帶動民間參與之目的。

文化局說,紫藤廬與文化局簽訂新約後,除仍保有當初歷史意涵,維持原推廣茶藝文化及藝文交流展演使用,尚能透過每月繳交使用費,確保供有古蹟再利用之公平、公益與合理性。文化局日後將針對紫藤廬公司所提計畫做不定期考核,以作為日後續約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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