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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批合議庭 找理由幫林開脫

自由時報/ 2013.05.0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林俊宏、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院輕判林益世案,備受批評,尤其合議庭對林益世貪污無罪的判決及理由,法界更是高度質疑,律師謝岳龍昨批說,合議庭對實質影響力見解太過狹隘,將來立委或議員收賄,可打著「為民服務」旗幟收錢,不必怕觸法吃官司,此案上訴二審後恐翻案。

合議庭在判決裡引用日本田中角榮涉及的洛克希德案、美國的威廉傑佛遜案和扁涉及的龍潭案、二次金改、陳敏薰買官案等五個日美台案例,說明北院在林案中對於公務員職權行為的見解,和五案一致。

但謝岳龍表示,法官所提五例並非林益世貪污無罪判決的關鍵,而是法官認定中鋼是民營公司,林無「實質影響力」可干預民間企業,但中鋼並非單純民營公司,經濟部對中鋼董座有決定權,加上林自稱可擺平中鋼子公司中聯董座人事,還關說過當時經濟部長施顏祥,陳啟祥就是看上林益世的實質影響力才會奉上六千三百萬元。

律師於知慶說,台灣立委的影響力真的很大,「 如果不是立委,對方為什麼要給林益世錢?」既然立委身分與送錢有因果關係,應認定這就是憑立委的影響力收賄才是,一審判決「施壓對象不是公部門,就不是職務行為,就不是收賄」認定方式,不會成為定見。

此外,合議庭解釋,構成公務員收賄的重點,在於公務員是否把職務當成貨架上的商品出售,公務員在補習班兼課、開計程車,雖可能違反禁止兼職規定,但兼差行為與執行公務無關,收取酬勞不構成收賄罪。合議庭認為,立委屬公務員,若向建商買房子殺價,不算貪污,立委開公司做生意,也不能因為他有實質影響力就說構成貪污,只要公務員沒利用職務收賄,就不構成貪污罪。

「公務員開計程車 不算收賄」

不過,合議庭上述論點也被法界批評,一名檢察官說,兼課、開計程車或開公司,當然不是貪污,「這和林益世貪污有什麼關係?」拿這種理由幫林開脫,實是荒唐。

法務部官員批 舉例不倫不類

法務部一名官員更批說,「舉這些例不倫不類,反讓人覺得法官分明是射箭劃靶,先認定林益世未貪,再幫他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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