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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年4月29日以前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之課徵地價稅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5.01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房屋在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土地所有權人可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基地坐落證明,若房屋在77年4月29日後建築完成,應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證明文件,並再檢附土地權狀本人、配偶和設籍人戶口名簿影本,於當年 9月22日之前向該局或該局所屬三分局提出申請,經該局審查符合規定,當年度地價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義,歡迎進入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或請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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