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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床異夢60載 法檢培訓正式分手

自由時報/ 2013.05.0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陳璟民、蘇永耀/台北報導〕「同床異夢」六十載,法官、檢察官「培訓」鬧分手,終於跨出第一步!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法官學院組織法」、「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案」,司法院將設法官學院,法務部則設司法官學院,分別辦理法官、司法官的培訓與政策研究等事項。

近年來經常為法官和檢察官要不要合併訓練吵得不可開交的司法院和法務部,雙方訓練分家終於有譜,院部日前達成協議,各自訂立「法官學院組織法」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在完成立法程序後,未來法官和檢察官的培訓工作各自獨立已為期不遠。

法界人士指出,法務部希望法官和檢察官一起訓練,就像硬把一對互不相愛的「怨偶」綁在一起,法官和檢察官這場近兩個世代的婚姻該是結束的時候了。

立委盼 恐龍法官、濫訴檢察官不再

立院院會通過將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法官學院組織法」。法案明定,法官學院負責法官職前研習、在職進修、國際交流、國內學術合作等計畫與執行,應設「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此外,司法官學院辦理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現職司法人員的培訓,還掌理國家犯罪問題及刑事政策的調查、分析與研究,須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

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的委員各十五人,除法官、檢察官,應有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的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期盼整體司法人員素質提高,不要再有恐龍法官、惡質濫訴的檢察官。

由於「法官學院」和「司法官學院」兩者名稱太像、容易混淆,資深法官私下指出,法務部最好還是將「司法官學院」改名為「檢察官學院」,比較不會讓兩個學院的「商標」發生誤認情形。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法官和檢察官雖都從事司法工作,但兩者屬性不一樣,法官職司審判,是中立的裁判者,但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是司法行政的一環,最理想狀況就是各自訓練法官和檢察官。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則表示,法官和檢察官「合則兩利」,兩者一起訓練,可讓彼此熟悉對方工作和業務,有利於雙方的審判和偵查工作;此外,如法官和檢察官訓練完全分家,可能影響檢察官的身分保障,及檢察官的司法屬性,目前只有大法官釋憲認定檢察官和法官同屬司法官,但未入憲。

目前司法官特考及格後的「職前訓練」,統由四十四年間成立的司法官訓練所(改制為司法官學院)負責,由於法務部不完全放手法官的「職前訓練」,司法院九十年間成立的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先負責法官的「在職訓練」,未來將伺機修法收回法官全部的「職前訓練」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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