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案,台北地院昨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林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所以不構成檢方起訴的貪汙罪,變更起訴法條,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判刑 7年 4月,褫奪公權 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 林益世另被訴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洗錢兩罪,均獲判無罪。同案被告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四人,分別被訴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洗錢等罪,都判決無罪。~中國時報2013年 5月 1日頭版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