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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古蹟招租 夏學理轟龍應台:請保護好您的寶貝!

NOWnews/ 2013.04.30 00:00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不滿台北市政府再度以長期標租的方式將市定古蹟「紫藤廬」,出租給私人公司營業3年(期滿還可再續約3年),台灣師範大學教授夏學理30日痛批文化部長龍應台放任北市府恣意進行古蹟委外營運管理,並創下了政府單位將珍貴公有文化資產,出租給私人公司營利的全球惡例,夏學理更高分貝呼籲龍應台,「龍部長,請保護好您的寶貝!」

夏學理批評,「紫藤廬」是龍應台在擔任北市府文化局長任內,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等法規,自2003年1月8日起,委託「社團法人中華紫藤文化協會」經營管理「紫藤廬」,其間歷經兩次續約,至今(2013)年4月15日止,甫宣告十年合約期滿。

夏學理質疑,在十年委託營運過程中,由於「紫藤文化協會」自始引用前揭「自治條例」第十四條未盡完善之規定:「…如有轉委託(限附屬業務)、增加設施或變更原有設施等行為,應經委託機關報經市政府核准」;且文化局與北市府,又或因行政怠惰…等原因,而未能核實把關「商業營利面積,僅限總體可使用面積30%以內」等規定及相關問題,是以導致「紫藤文化協會」可逕採技術性「轉租」的方式(即經一紙自訂的租約,將「紫藤廬」的一切商業營利業務盡皆轉包,而承包商卻又是自己),北市議員梁文傑更在去(2012)年8月9日踢爆「紫藤文化協會」與「紫藤廬有限公司」,長年聯手規避繳付稅後盈餘「回饋金」給北市府文化局。

夏學理說,今年4月15日「紫藤廬」合約期滿前,北市府原應痛定思痛,並依「自治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立採「公開競標」或「公開甄選」的方式,對外尋覓合宜受託對象,並要求受託者務須遵從與「委託營運」有關的一切規定,但是北市府竟捨棄了十年來的「公益委託」精神,並似逕自援引了「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但書,即「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以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法規,自本(4)月16日起,轉將「市定公有古蹟紫藤廬」,標租給上揭之營利單位「紫藤廬有限公司」。

夏學理批評,姑且不論北市府以每月27萬餘元的租金,出租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占地200坪、建坪120坪的「紫藤廬」,是否合於市場行情?亦或是此「出租」之舉,是否已明顯違反文化部文資局,對公有古蹟限制以「委任、委辦或委託」之方式,進行古蹟委外營運管理的界定,但北市府光是因為將「委託」變換為「出租」,即已完全棄守。

他質疑,若採「委託經營管理」方式為之的古蹟「商業營利用」空間,必須被限制在「總體可使用面積30%以內」的公共文化財之「公共性」維護原則;在此同時,北市府也正因自棄了「委外」,選擇了「出租」,而自此無能再依「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對包括財務面在內的「紫藤廬」營運管理進行督導,並對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必要查核。

夏學理說,文化部長龍應台曾於2003年6月(也就是在她擔任台北市文化局長任內,將「紫藤廬」交付委外經營管理五個多月後),以「在紫藤廬和Starbucks之間」為題寫道:「台北市有58家Starbucks,台北市只有一個紫藤廬。全世界有6,600家Starbucks,全世界只有一個紫藤廬。…Starbucks越多,紫藤廬越重要」,而今,則不知龍部長在面對公有古蹟「紫藤廬」,遭北市府恣意出租的事件時,是否會依其主管文資法的職權,對北市府嚴正的叨念道:「全世界有很多古蹟,但全世界只有紫藤廬一個古蹟,是被政府長期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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