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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請於 9月22日前提出,逾期自次年適用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4.30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經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給開工廠的人使用,可以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經核准地價稅不用累進課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未開工生產者,仍可提出申請,但須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建物權狀〉等文件,向稅務局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提及,要適用工業用地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天(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超過規定期限申請,就只能從申請的次年(期)起開始適用。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義,歡迎進入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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