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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立陽光法案 林益世今遭判刑

中央社/ 2013.04.30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0日電)台北地院今天指出,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昔日曾參與制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陽光法案,如今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判決指出,林益世在民國99年間擔任立委期間,為促成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合約,出言恫嚇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相關高層,以獲取陳啟祥提供的新台幣2300萬元報酬及1000萬元公關費。

合議庭指出,林益世在民國98年擔任立委期間,曾親身參與制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陽光法案。但對於鉅款卻一再以「不知道」含糊交代,不但違反公務員據實申報財產的義務,相較於他曾親自參與制定陽光法案,更是諷刺,嚴重戕害國民對民代與高階政務官廉潔性的信賴。

合議庭指出,林益世假借立委權勢恐嚇他人,將公股事業視為禁臠及生財工具,予取予求毫不手軟,全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權勢和金錢慾望,不足憐憫。林益世犯後還大言不慚否認收錢,且一再避重就輕、推諉卸責,難認有悔意。

台北地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沈若蘭、彭愛佳、林益世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均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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