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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妻母舅 被控洗錢均無罪

中央社/ 2013.04.30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0日電)台北地院今天審結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合議庭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污罪,因此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等5人都無罪。

林益世被控在立委、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另在民國101年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同案被告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林益世舅舅沈煥章、沈煥瑤,也被依洗錢等罪嫌起訴。

不過,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沈若蘭並非公務員,且依陳啟祥等人證詞,只能認定沈若蘭收受陳啟祥「答謝」林益世幫忙締約的謝禮,無證據顯示沈若蘭對林益世恐嚇行為知情或有行為分擔。

合議庭認定,林益世請託行為並非職務行為,所以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由於林益世是觸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並非洗錢防制法規定的「重大犯罪」,且查無證據顯示沈若蘭等人事先知情是幫忙林益世保管不法犯罪所得,因此沈若蘭等人也不構成洗錢罪。

台北地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被訴洗錢部分均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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