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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向瑞利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判決說明

中央商情網/ 2013.04.30 00:00
日  期:2013年04月30日公司名稱:瑞利(1512)主  旨:有關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判決說明發言人:呂瑞輝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上訴人: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被上訴人: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文書案號: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2.事實發生日:102/04/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與本公司比鄰之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於92//12/05日發生火災,該公司之廠房付之ㄧ炬,該公司認為係承攬本公司廠房興建之廠商國寶企業社施工不慎引起火災,除向高雄地檢署對本公司負責人呂瑞晃提起公共危險之告訴外,並向高雄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與國寶企業社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億560萬3230元。4.處理過程:(1)刑事部份檢察官已對本公司負責人呂瑞晃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一審亦判決駁回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之訴。(2)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二審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決本公司應與國寶企業社連帶賠償新台幣8,418萬6,021元,本公司於97/09/04收到二審判決書,委任律師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0 四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4)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本公司與國寶企業社連帶賠償新台幣1,871萬2304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二一00號判決:確定應與國寶企業社連帶賠償594萬7500元,其他部份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6)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本公司與國寶企業社應再給付上訴人15,801,896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公司對此判決是否上訴正與律師研究中。至於上訴人全存保公司應給本公司815,400元本息,本公司應與國寶企業社連帶賠償5,947,5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則均已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對業務影響:無。(2)對財務影響:需與國寶企業社連帶賠償新台幣5,947,5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於新台幣15,801,896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正與律師研究準備上訴最高法院。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提出有利證據及主張爭取勝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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