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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延人民公法請求權

中央社/ 2013.04.30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民眾對行政機關公法請求權,從現行5年延長為10年。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法上的請求權,當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人民為請求權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在條文初審時舉律師陳長文遭溢收房屋稅為例,民眾與行政機關往往因資訊不對等,導致請求權時效已過仍未行使,提案修法延長民眾對行政機關公法請求權時效。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條文初審時表示,若公法請求權行使依現行規定採消滅時效說,政府會比較有利,可是考量人民可能因資訊不對等及舉證能力較弱,導致知悉事件處於弱勢,將人民請求權延長為10年。

他舉例說,政府對人民課稅應由政府稽查,如果有缺漏,政府要負責,請求權設定5年,但如果人民向政府請求,如法定俸給,若沒有其他相關規定,就適用行政程序法,請求權從5年延長為10年。

陳長文遭政府溢收房屋稅達15年,但當時政府依法只能退回5年稅款。立法院後來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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