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梗猥褻醉女童 處女膜未破八年改判三年半

台灣好新聞/
13 年前
記者吳守文/台中報導

曾經犯下性侵前科的陳姓男子,被控酒後對年僅十一歲的乾女兒的同學進行猥褻,一審認定陳男性侵判刑八年。二審體檢發現被害人仍是處女,改判陳男犯強制猥褻罪,判刑三年六月。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間,陳男前往彰化縣芳苑鄉余姓友人家飲酒,其乾女兒小涵帶三女同學到余家,欲做家庭代工賺錢,陳男給少女們喝「保利達」,被害少女因年幼不勝酒力當場暈眩、嘔吐。事後,小涵與同學依行人前往網咖遊玩,到達後其中一名少女卻仍繼續在陳男貨車後車斗酒醉不醒,被陳男開車載至二林某雞舍接洽清除雞糞工作。

陳男短暫停留後,見少女獨自在後車斗,先伸手撫摸其胸部,後又將貨車開到田間停放,進入後車斗帆布內趴在少女身上,親吻其胸部、嘴巴,又以手撫摸下體猥褻。因少女遭侵犯不斷哭泣,陳男才停手,並拿出二百元要求其不得張揚。

被害少女事後將經過告知其他少女,大夥兒都建議「不要報警」,她隱忍一年半,其間又遭逢父母離婚、弟弟被媽媽家暴,姊弟三人又被安排搬去與生父同住,但她常在就讀國中外看到與陳男駕駛小貨車經過,遭侵犯的惡夢揮之不去,擔心又遭侵犯,而向老師告知受害經過。

陳男否認性侵,辯稱是他舉發乾女兒母親的同居人曾性侵她,所以少女們才會聯手陷害他,被法官認定是「牛頭不對馬嘴」。但因少女驗傷結果發現其處女膜無明顯外傷,雖無法排除陳男以手指侵入下體,未傷及少女的處女膜,但因缺乏其他證據佐證有「侵入」犯行,因而改認定陳男犯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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