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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商標權 北富銀勝訴

中央社/ 2013.04.2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9日電)台北富邦商銀不滿稻江商銀改名台北銀行,認為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請求對方改名。最高法院判台北富邦商銀勝訴定讞。

根據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後,更名台北富邦銀行,目前「台北銀行」的商標專用權是台北富邦;稻江商銀於民國98年更名為大台北商業銀行,並以「大台北銀行」作為營業主體標誌。

富邦金控與子公司台北富邦商銀認為,「大台北銀行」與「台北銀行」有4字相同,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請求「大台北銀行」改名,並將判決書刊登報紙。

大台北銀行主張,台北富邦久未使用台北銀行商標,也無法證明是著名商標。此外,「台北」2字不具識別性意義,台北富邦不得排除他人使用。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後,許多業務仍沿用台北銀行的名義辦理,目前流通的信用卡、存摺等金融文件也載有台北銀行商標,「台北銀行」有繼續使用事實。

此外,台北富邦自97年5月發行運動彩券,發行範圍遍及全台各地,屬著名商標。

法院認為台北銀行與大台北銀行易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判大台北銀行變更登記公司名稱,並將判決書部分內容刊登在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1日。

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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