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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銀:本公司與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商標訴訟案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29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被告,大台北銀行。(2)法院名稱:最高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台上字第769號判決、102年台上字第770號裁定。2.事實發生日:102/04/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金控及台北富邦銀行主張本公司名稱與其所有之商標有混淆之虞,起訴請求本公司不得以「大台北」作為公司名稱。4.處理過程:經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本公司勝訴、第二審本公司敗訴,現第三審判決本公司敗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造之請求非屬金錢損害賠償,因此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有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議對策。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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