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劉男於去年2月1日晚間10時左右,於住處向女友求歡時,對方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被告一氣之下涉嫌將少女壓制在床,用菸蒂燙女友,導致少女肚臍左上方受有0.5公分香菸燙傷。
劉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拍攝性愛照,至於傷害部分,被告辯稱當天是因為他回應少女「要分手就分手,這樣的女人我無法忍受」,女友驚慌地衝向他欲道歉,因為速度太快,肚子不小心撞到他手上的香菸,才會造成燙傷。
法院則認為當時少女身穿衣物,如果真的不慎碰觸,應不至於造成如此傷勢,因此不採信被告說詞。
法院審理後,依對14 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和傷害罪,判決劉男有期徒刑2年6月,全案可上訴。